开栏语:为一刻不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用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严守纪法规定,“清廉欧潭”微信公众号开设了【敲警钟·说纪法】专栏,定期选取典型案例进行说纪释法,推动处分“一张纸”转变为警示教育“公开课”。
今日推送第三期《失控的"伙食费"》。
违纪违法事实: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赣州经开区某镇财政所所长黄某对该镇征地拆迁工作组伙食费支出审核把关不严,未认真履行财政监管职责,要求各征地拆迁工作组制作报销凭证,却未严格审核把关实际开支情况,该镇七个征地拆迁工作组通过虚增伙食费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违规发放加班费等共计23.48万元。2021年9月,黄某及有关征地拆迁工作组责任人员受到党纪处分。
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违纪者说: "作为财政所所长,我本应看好政府'钱袋子',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严格审核把关,但我却没有履行好自身职责,自身也没有坚守纪律底线,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损失,我深感愧疚、后悔。”
执纪者说:为政之要,重在履事,贵在成事。不履责、不尽责,不仅成不了事,而且注定坏事、误事。财务人员长期与资金打交道,行使财务管理权力,更应加强自我约束,坚持财务岗位职业操守,严格遵守纪法规定。人们常说,"在其位"要"谋其政",这是干部的职责所在,也是干部的价值所在。每个岗位都有必须履行的岗位职责,不管身处哪个岗位,都必须知责于心想干事、担责于身能干事、履责于行干成事,把担当尽责作为事业所需、使命所系、职责所在,珍惜党和人民给的"位置",始终把"有为"当成不变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