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推送第一期《一错再错的酒驾》,敬请关注!
违纪违法事实:2020年8月,赣州经开区某镇原六级主办张某因曾酒后驾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专项治理中受到组织处理。2021年8月,张某再次因酒后驾车被交警部门查获,交警部门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鉴于其主动交代,区纪工委监察组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违纪者说】“我没有以一名党员干部身份严格要求自己,无组织无纪律观念,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作为儿子、丈夫、父亲,我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对自己、对家庭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公共安全的不负责任。”
【执纪者说】对公民来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基本常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有的干部抱有侥幸心理,多以“路途距离短”“就这一次”为自己解释开脱,有的特权思想严重,误认为可以靠关系摆平,有的屡教不改、一错再错。全区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强化纪律意识、法律观念,切莫让酒精麻痹了理智,最终酿成恶果才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