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为一刻不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用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严守纪法规定,“清廉欧潭”微信公众号开设了【敲警钟·说纪法】专栏,定期选取典型案例进行说纪释法,推动处分“一张纸”转变为警示教育“公开课”。
今日推送第九期《如此“小算盘”打不得》。
违纪违法事实:某区直单位干部许某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证,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许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受A单位主要负责人吴某的委托,为A单位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做兼职会计。为掩盖许某兼职取酬的事实,该企业以他人的名义制作工资发放表向许某发放薪酬。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许某每月领取1000元的薪酬,违规兼职取酬合计人民币20000元。许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0年7月,许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三款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2013年10月19日)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
违纪者说:我对党纪法规学习理解不到位,自以为是利用工作以外时间兼职做账,不影响本职工作就不属于违纪,过于看重经济利益而放松了纪律规矩约束。
执纪者说: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边拿着国家发放的工资,一边兼职领取报酬,在本职与兼职中穿梭,打着“权”“利”双收的“小算盘”,最终受到纪律的惩处。违规兼职取酬看似付出了“劳动”,实则为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开了方便之门。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常敲警钟,时刻绷紧纪法之弦,在利益诱惑面前保持清醒,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