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及《江西省审计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单位2015年11月,共对3个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了复核审计,送审资金约20670406.28元,审减金额达170585.53元,审减率为0.83%,同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整改建议,并积极跟踪督查,截止日前已全部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