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在很多人的传统观念中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人们觉得父母去世后,欠下的债理所当然由子女偿还。“父债子还”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近日,区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
2016年4月16日,黄某与妻子王某因采购鱼苗需要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25万元,期限10年。2020年6月,黄某因病死亡。该笔借款一直没有偿还,于2021年1月开始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王某一直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与王某共生育一儿一女,生前留有房产。借款人黄某死亡后,王某、黄某子女系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黄某名下房产,现由王某、黄某子女实际居住,且被告王某、黄某子女并未明确放弃对黄某遗产的继承。故作为共同借款人的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某、黄某子女应在继承黄某名下房产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黄某生前债务的义务。
法律并不存在真实意义的“父债子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是出借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子女。父母去世后的债务,如果子女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则无需承担;如果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在遗产范围内负有偿还责任,不足部分无需清偿,即继承遗产才继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