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被电信骗,致使公司损失,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钱款追不回,要求财务人员赔偿钱款损失,财务人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区法院审结一起因被骗转账,公司起诉财务人员小王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法院查明,小王在某设备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某日上午,一陌生电话打至公司,公司行政主管接电话后,转至小王接听,对方称是某县产业园项目的财务负责人,并告知小王,跟其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某在谈项目。
接完电话后,对方假冒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的QQ主动加小王为好友,并与小王聊天,沟通公司相关工作。其间,对方提出让小王转账35万元至某账户。小王信以为真,在没有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核实的情况下,根据对方的交代制作付款申请书,将转账事宜告知公司出纳。公司出纳看到小王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QQ聊天记录后,将35万元按付款流程录入银行系统,并通过微信发送转账截图给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但文某当时并未查看微信,而是在收到授权通知短信后,授权将钱款转出。后文某发觉被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立即采取了止付处理,但该35万元已经转出,该案件至今未侦破。事发后,公司找到小王协商被骗金额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2月9日,小王以“另有发展”为由主动提出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给予适当赔偿。小王作为财务人员,事发时入职公司已近三个月,事发前公司法定代表人从未与其通过QQ方式联系过工作事宜,对于大额转账小王未通过电话联系进行确认,缺乏财务人员应有的警惕,未尽到高度审慎的注意义务,违反了会计人员基本操作流程,构成重大过失,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小王的过错程度、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损害后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授权转账时也存在审查不仔细的过错、小王在公司职务及薪资水平不高等因素,酌情确定由小王赔偿公司3万元,如后公司追回了相关损失,则公司应退还小王实际赔偿的部分。一审判决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财务人员作为专业人员,其对财务问题处理中的风险识别和规避,不能以一般人群来论,如果未尽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可能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对企业来说,也应该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制度、流程风险筛查,做到防范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