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李女士及家人到某餐馆吃饭,餐馆正在开展营销活动,推出特价餐服务。李女士自行携带了白酒,却被店员告知“购买特价餐的不得自带酒水”。李女士对商家的行为极为不满,事后李女士向区市场监管分局投诉,在工作人员教育下,餐馆负责人主动向李女士表示歉意,赠送了消费券,并承诺取消“不得自带酒水”的规定,李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本案中商家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是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无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此种规定内容无效。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包厢费、开瓶费,设置最低消费均属无效的“霸王条款”,遇到此类商家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促消费公平。